朋友们要警惕这种诈骗方式

诈骗案的受害人65岁,是今年过年期间诈骗公示案例里年龄最大的受害者。


受害经过写明:受害人先是在快手短视频平台上刷到一个广告,内容是传授老年人利用“闲置资金”刷单赚钱。


受害人添加了“导师”微信后,对方让老人在支付宝软件里搜索“小荷包”这个小程序。


因为和余额宝类似,“小荷包”是支付宝新开发,推出时间不长的“金融子产品”。


老人出于对支付宝大平台的信任,认为支付宝的附属功能当然是“无风险”的,于是按照导师指引,创建小红包后,将二维码发给对方。


受害人按照指导向小荷包内转入9951元,以为像“余额宝”一样,反正钱是自己的,只要不输入密码支付,谁也拿不走。


可是偏偏,毫无阻碍的,诈骗方从“小荷包”转走了其中的6975元,然后将受害人微信删除。


受害人意识到被诈骗,随即报警。


这个警示案例,诈骗的“链条”呈现的很清晰。


诈骗方利用短视频平台广告引流,然后利用老年人对支付宝平台的信任,以及对新功能“小荷包”的不熟悉,最终将老人存入“小荷包”的养老钱,不受限制的提现,然后消失。


这次诈骗罪行,诈骗犯的罪责是清晰的,那么负责引流的快手平台,以及提供“小荷包”诈骗模式的支付宝平台应否担责呢?


实际上,当前短视频平台利用广告引流创收,是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,而且接触过的都知道,绝大多数“小游戏”广告,都是“挂羊头卖狗肉”,如果真的每个广告都要追究短视频平台,估计短视频平台就活不下去了。


可是这次诈骗案例就很特殊,去年我国自上而下,全国开展“防诈骗宣讲”的时候,官方定义的一个重要口号,就是“宣称刷单,就是诈骗!”。


既然如此,那么当前快手等依靠“算法推荐”吃饭的短视频平台,甄别和屏蔽“公开刷单”类的广告,都只是举手之劳。


真正的问题,只是他们愿不愿意封杀这样的“诈骗灰色产业链”,以及他们舍不舍得这些高额引流广告的利益。


在这个案例中,许多人认为支付宝的“小荷包”在诈骗案中只是起到中转工具的作用,即便不是“小荷包”,诈骗分子依靠“微信转账”或者“支付宝支付”等方式,同样有可能诈骗成功。


所以这部分人认为,这个诈骗案中更大的责任,爱是这个65岁老年人,对不熟悉的互联网金融工具和陌生人,缺乏警惕和判断力,贪心“刷单”的小利,最终被骗。


抱着这个“65岁老人”是否是贪心的特例这个疑问,我以“小荷包、诈骗”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,发现了去年以来的诸多案例,以及各地警方的公开预警,包括“光明网”这样顶级网媒的“警示报道”。


第一个案例没有公布受害人年龄,但称呼为“刘同学”,而且诈骗犯伪装成他的初中同学进行诈骗,可见受害人“年龄较小”。


这位初中同学以“表弟急需借钱治疗,但是微信转账有限额”为理由,希望刘同学帮忙。


这位同学先发布“伪造的1800元付款截图”给刘同学,证明已经先将钱转给他了,然后让刘同学和她表弟,共同建一个小红包,先将1800元存进去,等到确认银行信息,收到她转的1800元,再将钱给到她表弟。


结果刘同学刚将1800元存入“小荷包”,“表弟”就将钱提走了,“同学”也下线了。


等到刘同学辗转联系到“同学”本人时,才得知她的QQ号被盗了,要求刘同学赚钱救表弟的根本不是她,于是刘同学得知自己被诈骗,随后报警。


如果说第一个案例是“老人贪心刷单利益才被骗”,那么这个案件,则是受害人完全因为“救人善心”而被利用。


骗子利用了刘同学“钱在支付宝,确认才会被转出,很安全”的认知,实施了诈骗,那么这个案例中,支付宝“小荷包”还是等同于其他支付软件的“纯工具”角色么?


第三个案例也很典型,这个案例也是今年过年期间,受害者是南通一名学生,重点是“未成年人”。


江苏警方公布的案情比较注重“隐私”,没有说诈骗的起源是哪家平台,只说是“学生李某刷短视频,看到有广告,对方愿意以550元的价格收购迷你世界账号”。


因为李某是“未成年人”,所以无法用【闲鱼】平台交易二手账号,于是对方建议李某以母亲的支付宝开通“小荷包”功能。


学生李某用母亲的支付宝,向小荷包转入3000元,然后又将微信零钱提现,转入小荷包,最终累计转入4200多元,最后都被骗子转走了,随即李某被拉黑,然后报警。


在这起案件中,短视频平台的责任相对小一些,因为只要打开这些平台,就发现“收二手账号”这个行业是真实存在的。以《迷你世界》为例,它在不同手机系统里,还有不同的账号。


所以有用户更换手机品牌之后,过去的游戏账号会选择卖掉,另一些用户换了新手机品牌,玩游戏也不愿意从“白板号”开始玩,因此也需要二手游戏账号。


买卖双方都有需求,因此真的“号贩子”是存在的,诈骗犯只是将自己伪装进这个行业,在交易过程中,欺骗未成年人。


大家看完三个案例,会发现诈骗犯的手段并不高明,都是利用了两点。


第一,受害人都信任支付宝平台“保护资金的安全性”。但他们不了解支付宝小荷包的特定功能。


第二,诈骗犯利用了“共建小荷包的一方取出资金不用征得其他人同意”这一特性,没有阻碍的将受害人资金取走。


看起来“小荷包”的这个特征,就像一个Bug一样,可实际上,这就是“小荷包”这一功能创立的初衷。


小荷包宣传的是“亲朋好友间共享钱包”这一概念,用的却是江浙和粤港等商贸发达的地方,民间几百年前就有的套路。


如果把“小荷包”玩大一点,变成十几家民营企业“共建”,就相当于江浙很多民企之间的“互保互联”,大家共同出资建一个资金池,然后哪家遇到周转困难,急需资金,就可以从“资金池”借用,然后带一定利息还回来,最终可以生生不息,一些中小企业联合起来“做大做强”。


可是经济环境不好的时候,一家企业暴雷,很可能带崩互保互联的一串企业。


在粤港等地,民间也用“标会”的形式,组建以个人为单位的“共享小金库”。


往往是一个圈子的阔太或者中产媳妇,她们每月将私房钱聚拢在“共享小金库”,然后需要用钱的,就“利息竞价”,利息高的,就可以动用这批资金,没有用钱需求的,就可以等着“分利息”。


那个年代的阔太们,也为自己有这个“会赚钱”的门路而洋洋得意。


支付宝“小荷包”,就是类似的功能,主打亲朋好友间,共建一个“小荷包”,大家都存一些钱,然后谁急用,就从里面提取,用完还回来。


只要亲朋好友间的“脸面和信任”还在,小荷包就能一直运转下去,它的最大好处,是避免亲朋好友间“当面借钱或还钱,拒绝或勉强答应”的尴尬。


“小荷包”与“银行联名户头”最大的差别,就是两者都是“各方一起存钱”,但是某一方要花钱的时候,银行联名户头需要各方一致同意,才能允许转账。


“小荷包”恰恰相反,一旦建立和转入资金,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取用小荷包的资金,无需其他用户同意,只是在提取后,其他人会收到信息通知。


所有“小荷包”诈骗案的受害人,都是在“潜在不知情情况下转走后”,才收到通知报警的。


大家懂了“小红包”的运营规则,就会发现这是一个具备非常大“金融风险”的金融工具,而不是常规“支付工具”。


虽然每一个小荷包诈骗的案值金额都不打,可是受害人多是老人和未成年人,对他们身心伤害较大,而且诈骗过程短平快,资金转出无门槛,诈骗犯可以一天连续多起作案。


网上一搜索,会发现过去一年以来,各地“支付宝小荷包”类诈骗案并不少,警方和大媒体也对老百姓发出了“慎用小荷包功能”这样的警示,但很显然这样的力度与方式是不够的。


从短视频平台的引流,到支付宝小荷包功能被诈骗滥用,我认为平台是有责任的,要治本,那么警方和更高层应该对平台追责,而不是向老百姓喊话“慎用”。


按道理,一年以来,各地都有类似诈骗案里闹上网,足够更上一层引起重视,对“小荷包”出手了。


一年多没有动静,不知道什么原因。但我可以尝试性猜测分析,全是个人臆测。


那就是过去一年多,针对平台企业的“管制政策”,会被理解为对民营经济的重锤与伤害。


就像有富豪的家属在新加坡高价买房,评论区就会一片哀叹“国内营商环境”的舆论氛围一样,如果出台对支付宝新功能的管制措施,不知道诈骗案内情的会认为是“新一轮搞企业”,即便知道与诈骗案有关,他们也会认为诈骗案是诈骗犯与受害人贪欲的责任,“工具”往往是中性的。


全国“小荷包”诈骗案并不少,而且这个“亲朋好友”共享荷包的功能,被陌生人零门槛泛用,却一直没人管,我只能做这样的猜测。


可我认为,对“金融工具的风险”进行排雷,和“又重压平台经济”的担忧,两者是不冲突的。


这次没必要对“小荷包”功能进行封禁,或者大额罚款,仅仅需要通过“闭门约谈”的方式,要求技术部门,对“小荷包”创建用户进行限制就行了。


只需要两条:第一以支付信用,以及过往活跃度为参照,这样就可以避免部分诈骗犯利用大量小号犯罪。


第二是创建“小荷包”的用户,必须是过去有过交往,或者有过转账记录的亲友,而不能是“无交集”的陌生人。


这两条限制,与小荷包“亲朋好友共享钱包”的功能不冲突,但是避免了“陌生人共享钱包”的金融风险,如果“小荷包”功能上线的目的,真的就是宣传的“亲友共享钱包”,那么加上这两条限制,也不妨碍这一功能的发展。


如果支付宝是想用“小荷包”的模式,弯道超车的打造“个人小型资金共济”模式,法无禁止,我们也没有严管,只是让它在去除“诈骗毒瘤”后健康发展。


我知道,当前的政策大环境,舆论大环境,都是在鼓励支付宝与企鹅的“互联互通”,创造更便利的支付环境和渠道。


这时候提出对支付宝一个“创新功能”进行限制,显然是很不讨喜的。


可是今年的一大政策主旋律,将是“打通薄弱环节,为老年人创造更便捷支付环境”。


接下来,让老年人移动支付更方便成为促消费政策的重要发力点,可是老年人支付更便利,也意味着“诈骗转账”更没有门槛。


确保安全,往往才是享受便利的前提!

发表于:2024-02-26 09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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